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单位
房屋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房屋建筑主要构配件的几何尺寸达到标准化和系列化,以利于工业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
一、设计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厂房;
二、编制房屋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
注:①设计钢结构房屋、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按本标准设计在技术经济上会产生显著不合理的厂房,可不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规定;
②采用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
第1.0.3条 在一个建设场地内,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
第1.0.4条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厂房的体形应力求简单,避免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
第1.0.5条 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时,应使用途相同的构配件具有限度的互换性。
第1.0.6条 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3M。
注:M为基本模数符号,1M等于100mm。
第2.0.2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1/2M或1M进级。
第2.0.3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
第2.0.4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竖向定位,可采用相应的设计标高线作为定位线。
第2.0.5条 本标准所称构件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均为标志尺寸。限定标志尺寸的面应为该构件的定位平面。
第2.0.6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单层厂房,宜采用柱子下部为刚接和柱顶与屋架或屋面梁为铰接的排架结构方案。
第2.0.7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多层厂房,梁与柱的连接处,宜采用横向为刚接和纵向为铰接或刚接的框架结构方案。
第2.0.8条 单层厂房的屋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檩结构方案。当施工条件或构件选型上有明显优越性时,可采用有檩结构方案。
第2.0.9条 多层厂房的屋盖和楼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次梁结构方案。
第2.0.10条 屋架或屋面梁的荷载参数可采用2.0、2.5、3.0、3.5、4.0、4.5、5.0、5.5、和6.0kN/㎡。
注:上述荷载参数中不包括屋架或屋面梁的自重、支撑重量、天窗重量及悬挂吊车荷载。
第2.0.11条 厂房建筑结构上的风荷载宜采用基本风压值0.35、0.50和0.70kN/㎡。
第2.0.12条 厂房屋面坡度宜采用1∶5、1∶10、1∶50和1∶100。
第三章 单层厂房
节 跨度、柱距和高度
第3.1.1条 厂房的跨度在18m和18m以下时,应采用扩大模数30M数列;在18m以上时,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
第3.1.2条 厂房的柱距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
第3.1.3条 有吊车和无吊车的厂房(包括有悬挂吊车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柱顶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
有吊车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b)。
注:①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在7.2m以上时,宜采用7.8、8.4、9.0和9.6m等数值;
②预制钢筋混凝土柱自室内地面至柱底的高度宜为模数化尺寸。
第3.1.4条 厂房山墙处抗风柱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图3.1.1)。
第3.2.1条 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伸缩缝及防震缝处的柱和端部柱以外,柱的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二、横向伸缩缝、防震缝处柱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均应自定位轴线向两侧各移600mm,两条横向定位轴线间所需缝的宽度(ae)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图3.2.1a);
三、山墙为非承重墙时,墙内缘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且端部柱的中心线应自横向定位轴线向内移600mm(图3.2.1b);
四、山墙为砌体承重时,墙内缘与横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应按砌体的块材类别分别为半块或半块的倍数或墙厚的一半(图3.2.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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