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隔层安全性报告:
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及相关的施工检测规范,对建筑钢结构工程材料及焊接质量的检测有以下要求:
一、检测单位必须**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钢结构专项检测资质,并**相应的计量认证资格。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探伤方法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资格证书且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登记。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对进场的原材料及成品应实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1、钢材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2)、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在甲方、监理见证情况下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⑴、国外进口钢材;⑵、钢材混批;⑶、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⑷、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⑸、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⑹、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四、 厂房钢结构检测如下:
1 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厂房安全性的鉴定有所依据, 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3 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 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4 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 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5 构成厂房安全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过检测厂房的结构是否有:因种种原因已遭受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或承载能力,不能保证正常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情况。? 从而帮助业主有效的利用已有房屋,正确了解和判断厂房钢结构的危险度。为及时治理厂房提供技术依据,确保居住和使用者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必须对厂房钢结构的危险性作出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