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的建筑、结构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
2 鉴定目的、内容、范围、依据及日期;
3 调查、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4 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5 鉴定结论及建议;
6 相关附件。
二、鉴定报告中,应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结构体系中的作用以及现状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来进行说明。
三、在对被鉴定房屋提出处理建议时,应结合周边环境、经济条件等各类因素综合考虑。
四、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 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 架设临时支撑;
4 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五、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一般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5 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
危房安全检测鉴定的基础知识: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一、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二、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三、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四、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五、 危险范围的判定
1 检测鉴定项目与依据
1.1 检测鉴定项目
根据该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了以下检测鉴定项目:
1)对房屋现状进行检查及检测;
2)结构危险性鉴定。
1.2 检测鉴定依据
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
2)技术服务合同。
2 现场检查及构件危险性鉴定评级
楼进行了检查、检测及鉴定,并对各单个构件进行危险性鉴定评级,具体结果如下:
1)基础: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4.2节相关条款,未发现地基基础有严重不均匀沉降,未发现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评定地基基础构件为非危险构件(Fd);
2)混凝土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个构件,未发现混凝土柱有影响使用功能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和裂缝,未发现保护层剥落及主筋锈蚀状况;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4.5节相关条款,评定混凝土柱构件为非危险构件(Fd);
3)钢屋架:以一榀为一个构件,未发现钢屋架存在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4.6节相关条款,评定钢屋架构件为非危险构件(Fd);
4)围护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个构件,未发现围护墙体有明显的变形和裂缝;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4.3节相关条款,评定蒸压水泥砖围护墙体构件为非危险构件(Fd);
5)压型钢板屋面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个构件,未发现压型钢板屋面板存在明显的变形、裂缝、位移、锈蚀。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4.6节相关条款,评定)压型钢板屋面板构件为非危险构件(Fd)。
3 房屋组成部分鉴定评级
楼房屋组成部分进行危险性鉴定,具体结果如下:
1)地基基础:未发现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和不稳定性滑移迹象。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5.2.2条*1款,评定地基基础为a级(无危险点)结构;
2)上部承重结构构件:未发现混凝土柱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和裂缝,未发现保护层剥落及主筋锈蚀状况;未发现钢屋架构件存在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5.2.2条*1款,评定上部承重结构为a级(无危险点)结构;
3)围护结构构件:未发现围护结构存在变形、裂缝、位移、锈蚀等不适于继续使用的损坏,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5.2.2条*1款,评定)围护结构为a级(无危险点)结构。
4) 结构*点垂直偏差检测
用经纬仪对该18#楼结构*点垂直偏差进行检测具体检测结果见表4-1。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4.5.4条*12款,柱侧向变形达到极限值h/250(8600/250=34mm)或大于30mm评定为危险点可知,所抽检该18#楼*大结构*点偏差检测值未*过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