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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厂房结构安全检测公司

发布:2024-07-24 17:15,更新:2024-09-06 20:00

厂房安全性检测时,对厂房结构分析与校核检测与鉴定事项:



厂房安全性检测时,结构或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校核,需要时还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校核。结构分析与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3、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应按本标准等级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规定确定。 根据不同期间内具有相同的原则,可对风荷载、雪荷载的荷载分项系统按目标使用年限予以适当折减。



当结构构件受到不可忽略的温度、地基变形等作用时,应考虑它们产生的附加作用效应。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和已获得的检测数据按下列原则取值:



1、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按原设计标准值取值;



2、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不符或材料性能已显著退化时,应根据实测数据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取值。



3、当砼结构表面温度长期**60℃,钢结构表面温度长期**150℃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规范计入由温度产生的附加内力。



4、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结合结构实际的变形、施工偏差以及裂缝、缺陷、损伤、腐蚀等影响确定。



5、当需要通过结构构件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性能和使用性能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厂房安全性检测对象可以是工业建、构筑物整体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亦可是结构系统或结构。



厂房安全性检测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工业建筑的使用历史、当前的技术状况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 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对鉴定对象的不同鉴定单元,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




厂房安全性检测的鉴定规范标准



1、针对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进行厂房承重检测;



2、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的规定,采用钻芯法检测梁、柱的混凝土强度;



3、按照《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的规定,采用磁感仪检测梁、板及柱的钢筋配置情况;



4、根据《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的规定,检查裂缝的宽度、裂缝位置及裂缝的分布情况;



5、厂房安全性检测钢筋混凝土梁、柱的几何尺寸及楼板的厚度,对平面布置、轴线尺寸及层高进行检测;



6、检查建筑物的外观质量;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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