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厂房安全检测中心
房屋检测鉴定观测方法 观测时先后视水准基点,接着依次前视各房屋检测鉴定点,后再次后视该水准基点,两次后视读数之差不应超过±1mm。另外,房屋检测鉴定的水准路线(从一个水准基点到另一个水准基点)应为闭合水准路线。
房屋检测鉴定工作要求 房屋检测鉴定是一项长期、连续的工作,为了保证观测成果的正确性,应尽可能做到四定,即固定观测人员,使用固定的水准仪和水准尺,使用固定的水准基点,按固定的实测路线和测站进行。
房屋检测鉴定本次检测主要内容如下:
(1)原有结构复核,根据原设计图纸对既有结构的平面布置,构件尺寸及层高进行复核;
(2)结构材料强度检测(框架部分的梁、板、柱强度检测,砌体部分的砖、砂浆的强度检测);
(3)混凝土构件钢筋配置及保护层厚度检测;
(4)房屋或者构件完损状况检测;
(5)房屋检测鉴定房屋或结构构件变形检测;
(6)房屋检测鉴定计算分析、提供检测鉴定结论。
根据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有5类情形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分别是: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
(四)房屋需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
另外,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界定使用期,期满后按照规定进行鉴定。
那么,房屋安全鉴定应由谁来委托,委托谁进行鉴定?鉴定后是危险房屋又该怎么处理呢?
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房屋产权人委托;如果一栋房屋内有多个产权人,可以由房屋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委托鉴定。委托人可以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单位名录里选取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治理。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当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当前危险程度较轻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房屋结构检测是房屋检测的一个重要项目,对建筑物进行结构检测,能够有效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同时还可以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得到保障